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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阳学院委员会校内巡察工作办法

2020-10-26 10:5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开展巡察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规定,贵州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部门(单位)、省属高校省管国有企业巡察报批报备制度的通知》(黔巡办〔2020〕9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中央巡察工作方针和省委、市委巡视巡察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全面推进党的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学校各教学院、各部门贯彻落实“六围绕,一加强”情况开展巡察监督。围绕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个方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巡察监督,发现问题,督查整改、健全制度,规范行为,实现干部清正、为政清廉、政治清明目标。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安排、阶段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校党委委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巡察办),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市、教育工委和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工作成果的运用和处置意见;

(五)向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提出巡察工作人员选配意见,对巡察办、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二)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

(三)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按要求将相关巡察资料上报省委巡视办;

(五))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六)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建立巡察工作台账,分类移交办理,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抓落实;

(八)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巡察组成人员及工作要求

第八条 巡察工作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工作。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每次巡察时间一般为1个月左右,确有需要的,可适当延长巡察时间。巡察对象、巡察时间、巡察组成员等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方案报学校党委审定后。巡察组工作人员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抽调。

第九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政治素质高、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担当、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文字综合能力的党员干部担任。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条  巡察组实行组务会制度。对巡察方案、巡察重点、巡察人员管理及工作分工、巡察报告、反馈意见,以及其他重要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并要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一条  巡察组组长负责巡察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组务会,研究解决有关事项;安排部署和调度推进巡察工作,向领导小组和巡察办公室负责并及时报告或反馈巡察工作情况;审签巡察报告;对巡察组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根据组长授权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巡察组成员服从组长的统筹、安排和管理,依纪依规开展巡察工作;规范收集整理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意见建议等资料,并交由指定人员统一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 被巡察部门应设立巡察联络组,组长由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确定1名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具体负责与巡察办、巡察组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协调联系等工作。

第四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范围是:学校各教学院、各部门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重点巡察内容为: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情况。

(二)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尊崇党章、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廉政准则》和其他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四)落实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五)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

(六)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七)开展政治思想工作情况:

(八)执行民主集中制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情况;

(九)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十)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情况;

(十一)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专项巡察内容为:

(一)巡察对中央、省、市、学校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巡察在涉及基建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校园修改造、征地拆迁补偿、科研经费管理、教师职称评定、选用人、学术不端、招生录取、职工福利发放及学生管理等专款物管理服务方面以及商业交往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巡察学校教务、学生、计财、审计、组织、人事、国资、基建、后勤、工会等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专项巡察的事项。

 

第五章 巡察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察工作主要采取常规巡察、专项巡察、巡察“回头看”等方式进行。常规巡察主要是对巡察对象开展的普遍性巡察。专项巡察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等开展的巡察工作。巡察“回头看”主要是针对巡察整改不彻底不到位等问题开展整改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被巡察的各教学院,各部门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点穴式”、“回访式”等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以巡察反馈意见为依据,结合各教学院,各部门工作实际,督查被巡察单位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巡察“回头看”工作。

第十九条 巡察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被巡察的各部门、各教学院负责人工作汇报和有关专题汇报;

(二)对被巡察的校属各部门、各教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要岗位、窗口岗位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同层次、范围的座谈会;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察教学院、部门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察的教学院、部门的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五)与被巡察的教学院、部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对被巡察的教学院、部门的下属单位及其服务对象进行走访调研;

(八)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协助。

(十)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巡察组依靠被巡察的教学院、部门的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的教学院、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巡察期间,巡察组按照边移、边改、边查的要求,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将被巡察的部门、教学院党组织管理的干部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或者组织部门处理。 

 

第六章 巡察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开展巡察前,巡察组应当向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的教学院、部门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巡察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巡察方案。巡察组根据了解的情况,研究制定巡察工作方案。巡察工作方案应包括巡察对象、巡察时间、巡察内容、巡察组成员及巡察要求等。

   (二)召开动员会。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召开动员会,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及有关人员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安排和要求。

   (三)开展巡察。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

   (四)问题处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和受理的信访举报,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收集、送审签批后,分别移送处理,属于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属于组织建设、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的,移交组织部门处理;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五)专题报告。巡察结束后,巡察报告应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指出整改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反馈通报,并对被巡察的部门、教学院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巡察报告,报告巡察工作情况。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巡察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理意见,应向学校党委会专题汇报。

学校党委会议听取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巡察汇报,研究并决定巡察成果的运用。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须形成巡察报告。

巡察报告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的部门、教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察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并对被巡察的部门、教学院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

    第二十六条 被巡察的部门、教学院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察的部门、教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被巡察的部门、教学院的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组织部门要把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巡察组对被巡察的教学院、部门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组织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保障巡察工作经费,各项开支列入当年支出预算。

    第三十二条 被巡察的部门、教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 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廉洁纪律有关规定的;

   (七)有与巡察工作相背离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被巡察部门、教学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部门、教学院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暗示、指使、强令有关部门或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的,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情况的干部职工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被巡察部门的干部职工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违反巡察纪律情形的,可以向领导小组或巡察办公室反映, 也可以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八章  巡察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学校党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巡察情况汇报。建立巡察工作协调、沟通机制,及时研究巡察有关事项。

    第三十七条 建立巡察成果运用机制,学校党委将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与被巡察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绩效管理等结合,把巡察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各部门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以及促进各部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2月4日中共贵阳学院委员会印发的《中共贵阳学院委员会校内巡察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贵阳学院委员会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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