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章管理,严格文书制度,对“中共贵阳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贵州省监察委员会驻贵阳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公章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中共贵阳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以学校纪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复函等常规公文;
(二)以学校纪委名义出具的证书、奖状、请柬、介绍信等;
(三)需要纪委出具意见的申报材料等重要文件;
(四)其他特殊用印。
二、“贵州省监察委员会驻贵阳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印章的使用范围:
以贵州省监察委员会驻贵阳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报告、监察建议书、处分决定书等常规公文。
三、纪委有关印章的保管:
(一)纪委公章统一由纪委办公室专人保管。
(二)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不得随身携带印章出办公室,不得将印章交他人带走使用,也不得在空白纸上盖印,让他人带走使用。
(三)部门人员借用公章需履行借用手续,登记借用人、借用日期、公章类型、用途、归还日期等事项;
(四)校内其他部门需借用“中共贵阳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公章的,需出具相应使用证明材料,登记使用人、批准人、使用日期、用途等事项,公章不能借出校纪委办公区域。
(五)印章保管人也是印章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印章的管理人应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对不合手续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当的用印,应当予以拒绝。
中共贵阳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