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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阳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0-11-28 10:03  点击:[]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纪委自身建设,发挥学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完善和规范学校纪委会议的议事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

第四条  审议学校党代会纪委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学校纪委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及专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  讨论研究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报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

第七条  讨论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形势和情况,向学校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听取学校纪检监察室重要案件查处情况的汇报,根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对有关违纪党组织、党员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讨论决定对党组织、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议结论。

第十条   讨论加强学校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由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全体纪委委员。纪委综合室、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决定,可以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二级党委(党支部)纪检委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纪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纪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如会议的,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讨论涉及给予党组织党纪处理或党员党纪处分,对党组织或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议结论等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

第十五条  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纪委委员应依纪依规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纪委委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讨论决定事项时,纪委书记应当末位表态。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纪委会的,纪委书记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纪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纪委会的议题由纪委书记或由纪委书记委托纪委副书记确定。主要议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通知各位委员。凡列入纪委会的议题应由纪委办公室做好充分准备,并在纪委全会召开前向与会人员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十八条  纪委纪检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及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会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会议纪律及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要严守会议纪律和保守秘密制度。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除经纪委会决定可以在党内外传达、公开发表或因工作需要交办的以外,任何人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与会议讨论有关的内容,因此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贵阳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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