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纪委自身建设,发挥学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完善和规范学校纪委会议的议事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
第四条 审议学校党代会纪委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学校纪委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及专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 讨论研究决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审议通过学校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报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
第七条 讨论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形势和情况,向学校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听取学校纪检监察室重要案件查处情况的汇报,根据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对有关违纪党组织、党员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讨论决定对党组织、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议结论。
第十条 讨论加强学校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由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全体纪委委员。纪委综合室、纪检监察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由纪委书记决定,可以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二级党委(党支部)纪检委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纪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纪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如会议的,可以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讨论涉及给予党组织党纪处理或党员党纪处分,对党组织或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查、复议结论等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
第十五条 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纪委委员应依纪依规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纪委委员半数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讨论决定事项时,纪委书记应当末位表态。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召开纪委会的,纪委书记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纪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纪委会的议题由纪委书记或由纪委书记委托纪委副书记确定。主要议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通知各位委员。凡列入纪委会的议题应由纪委办公室做好充分准备,并在纪委全会召开前向与会人员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学校党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校党委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十八条 纪委纪检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及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会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四、会议纪律及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要严守会议纪律和保守秘密制度。会议讨论、决定的内容,除经纪委会决定可以在党内外传达、公开发表或因工作需要交办的以外,任何人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与会议讨论有关的内容,因此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贵阳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11月9日